时间: 2024-10-25 14:49:34 | 作者: 加热蒸发皿
(2023年10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供热用热是一项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和重要民生保障工程。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生和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供热用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合理地布局、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用热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供热用热工作。
自治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供热用热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重点集中供热工程,并提供相关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集中供热应当使用先进的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利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建设项目:
在供热专项规划中,未确定为集中供热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等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供热用热设施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和安全附属设施要求。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方案征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意见,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及热源等。
供热工程完工验收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事先七日内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全程参与。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供热工程档案资料。
供热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合同文本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安全、连续、稳定提供热源和供热,并履行下列职责:
(四)建立日常、定期检查制度,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备,按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维修、养护。除紧急情况外,维修养护应当避开供热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五)应当制定供热期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未及时抢修,造成热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自治州集中供热期为每年10月22日零时至次年4月5日二十四时。居民热用户交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用热费用,每年10月22日至10月31日和次年4月1日至4月5日的用热费用由县(市)财政列支。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如遇极端天气,需要提前或者推迟供热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做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而向供热单位提出检测要求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供热单位、物业服务人和热用户三方签字确认,热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单位未能及时检测、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
(三)使用测温表测温,测温表应当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5米处,测温时间应当在十分钟以上,得到的稳定读数为有效温度;
(四)使用测温枪测温的,应当在所测房间的非冷山墙面分上、中、下各取一点测量温度,所得到的读数平均值为有效温度。
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并签订变更合同。
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的10月1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不得拒绝申请。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由供热单位关闭入户阀门。未分户控制的,在采取有效拆装措施后,供热单位予以办理手续。
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用热费用百分之二十的供热设施基础热用费。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价格法进行定价,并向社会公布。
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用热费用。供热单位收取用热费用应当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已办理房屋交付使用的热用户,用热费用由房屋买受人交付;未办理房屋交付使用的,用热费用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交付;租赁房屋的用热费用,有租赁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无协议的,由房屋所有人交付。
(一)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站至用热单位主干管网供热设施的维护;
(二)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换热站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用热单位至热用户锁闭阀或者计量表的供热设施维护(含锁闭阀或者计量表);
供热设施和管网发生故障或者因突发事件导致停热,供热单位理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供热设施和管网抢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管网沿途及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划定的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确需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供热单位同意并采取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完整。
热计量表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热企业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及供热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和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供热用热工程和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砖雕无疑是中国人最喜欢的一种雕刻艺术,它不仅是民间实用美术和建筑装饰艺术的有机结合,更成为中国建筑史上彰品东方美不可磨灭的一笔。一方青砖里不仅藏着广阔乾坤,还留存着中国千年古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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